LNG加气站职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LNG加气站职业劳动保护用品(以下简称劳保用品)的管理,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,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及生产安全事故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LNG加气站全体从业人员(包括正式员工、劳务派遣人员、承包商作业人员及实习人员)劳保用品的采购、验收、发放、佩戴、使用、维护、更换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。
第三条 劳保用品管理遵循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按需配备、规范使用”的原则,确保劳保用品质量可靠、配备齐全、使用正确。
第二章 职责分工
第四条 加气站站长是劳保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审批劳保用品采购计划,监督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的执行。
第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:
(一)识别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,确定劳保用品配备标准;
(二)编制劳保用品采购计划;
(三)组织劳保用品验收;
(四)监督、检查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;
(五)建立劳保用品管理台账。
第六条 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、入库、保管、发放及报废处置,确保账物相符。
第七条 各岗位员工负责按规定正确佩戴、使用和保管所配发的劳保用品,发现损坏或失效及时报告并申请更换。
第三章 配备标准
第八条 根据LNG加气站作业特点及职业危害因素(低温、易燃易爆、噪声、静电等),按岗位配备以下劳保用品:
(一)加气操作岗:防静电工作服、防静电防寒手套、防砸防静电安全鞋、安全帽、防护眼镜/面罩、防爆对讲机、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(按需)。
(二)设备维护岗:防静电工作服、防低温手套、防砸防静电安全鞋、安全帽、防护眼镜、防噪耳塞(噪声区域)、正压式空气呼吸器(应急抢修时)。
(三)巡检岗:防静电工作服、防静电安全鞋、安全帽、防护眼镜、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。
(四)其他辅助岗位:按实际作业风险配备相应劳保用品。
第九条 特殊作业(如动火作业、受限空间作业、高处作业等)须按专项作业要求增配相应特种劳保用品。
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
第十条 劳保用品采购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,特种劳保用品(如安全帽、呼吸器、防静电服等)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(LA标志)或符合相关国家标准。
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应根据岗位定员、配备标准及使用周期编制,经站长审批后执行。
第十二条 劳保用品到货后,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物资管理人员进行验收,检查产品合格证、安全标志、检验报告、外观质量及数量,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。
第五章 发放与领用
第十三条 劳保用品实行定人、定岗、定时发放,员工领用时须在《劳保用品发放登记表》上签字确认。
第十四条 新员工入职后,凭岗位任命通知领用相应劳保用品;转岗员工按新岗位标准重新配发。
第十五条 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根据产品性能、作业环境及磨损情况确定,原则上防静电工作服、安全鞋等主要防护用品使用周期不超过12个月,到期强制更换。
第六章 使用与维护
第十六条 员工进入生产区域必须按规定穿戴齐全劳保用品,严禁穿化纤服装、钉子鞋、拖鞋等进入站区。
第十七条 防静电工作服应保持清洁、干燥,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穿脱;防静电性能失效后应及时更换。
第十八条 安全帽、呼吸器等特种劳保用品应定期检查,发现破损、老化、失效立即停用并更换。
第十九条 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劳保用品,不得擅自改装、转借或变卖;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,按价赔偿后重新发放。
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
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月对劳保用品佩戴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并记录检查结果。
第二十一条 发现未按规定佩戴或使用劳保用品的,按站内安全奖惩制度进行考核;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,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因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造成事故或职业伤害的,追究当事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。
第八章 报废与档案管理
第二十三条 劳保用品达到使用期限、性能失效、破损无法修复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,须强制报废,由物资管理人员统一回收销毁,严禁继续流通使用。
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劳保用品管理档案,包括:配备标准、采购记录、验收记录、发放登记、检查记录、报废记录等,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LNG加气站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idwqa.com/product/14.html
更新时间:2026-10-26 04:50:21